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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身份证明、代理等事项的说明

时间: 2025-05-15 11:01 浏览: 44

  (一)身份证明

  1.境内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:提交营业执照,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,或者社会团体登记证书,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;

  2.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特别行政区、台湾地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: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;

  3.境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: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;

  4.境内自然人: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军官证或者士官证;身份证遗失的,应提交临时身份证;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;

  5.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:提交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;

  6.台湾地区自然人: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;

  7.华侨: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;

  8.外籍自然人: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,或者其所在国护照。

  (二)代理 

 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的,代理人应当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、授权委托书(原件)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(出示原件)。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、代理事项、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,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。

  1.境内自然人委托代理的,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;境内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代理的,应提交授权委托书。

  2.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的,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。其中,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特别行政区形成的公证书应当由中国法律服务(香港或者澳门)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;台湾地区形成的公证书应当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各省公证协会确认;《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》缔约国形成的公证文书应当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,非缔约国形成的公证文书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领事认证。

  3.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。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(出示原件)、监护关系证明(提供复印件,核验原件),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(提供复印件,核验原件)。被监护人为出卖人的,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出卖房地产的书面保证(原件)。

  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,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,或者出生医学证明,或者所在单位、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。父母之外的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,或者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,或者其他材料。

  4.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,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,但另有授权的除外。

  (三)其他事项

  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当翻译成汉字译本,当事人应签字确认,并对汉字译本的真实性负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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